1.1 黑鹰豪华酒店住客的住宿建立在签订合同的基础上,住宿合同根据第2326部之规定和公民法第2012集第89条来签订,在此基础上黑鹰豪华酒店(以下仅称“业主”)提供给住客商定时间的临时住所或者在指定目的时段中提供给用于该目的的住宿,黑鹰酒店的住客(以下仅称“住客”)承诺支付住宿费用以及与其相关的在该住宿规定(以下仅称“合同”)时段中的服务费用
1.2 住宿合同以书面形式签订。为能满足这一形式的要求,至少必须持有订单的书面确认或者登记卡的填写。
1.3 住宿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的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本住宿规定以及业主服务价目表补充修改。住宿合同中的规定若与本住宿规定和 / 或者业主价目表不同,则以住宿合同为准。
1.4 如果住客未遵守住宿合同以及附加的本住宿规定和/或者业主的价目表所规定的义务,或者以其它方式违反酒店良好的风貌(以下仅称“不当行为”),并且酒店方面就此不当行为已经根据公民法第2331部之规定给出过住客警告,则业主有权在签定的期限届满之前终止合同并且无需另行通知。
2.1 住客有义务在业主处以书面形式签订住宿订单,或者电话预订之后以书面形式确认。书面预订,换言之电话预订的书面确认根据上文被理解为通过以下方式预订:预订表格、邮件至业主电邮地址reservation@residenceprague.cz,或者书信邮寄至酒店以及/或者在本住宿规定上方所标示的经营商的地址。
2.2 业主一经收到住客的书面形式预订,或者预订的书面确认,即给予住客带有支付条款的预订确认。如果前台提供给住客转帐支付的优惠价格并且住客也选择了此种优惠的价格,则业主有权要求住客转帐支付住宿费用的100%全额。住客有义务根据预订确认中所示的条款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款项。预订标准住宿时无须押金,在此种情况下,住宿价格的全额支付将在入住、住宿期间或者结束期间立即兑现。
2.3 住宿合同的缔结发生在交付订单或者业主书面确认预订的同时。
3.1 住客未按照以及/或者未及时按照本规定第一节第2.2条之规定支付押金,则住宿预订在期限届满时被取消。
3.2 住客有权在入住前取消住宿合同并且无需任何理由。住客有义务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取消合同。业主在此种情况下有权收取住客取消费用,取消费用的规定如下:
立刻通知业主取消住宿(当天)
取消费用价格(百分比)
原定入住前一天取消则收取所支付押金的100%
3.3 如果住客在原定入住时间后的24小时内未能抵达,则业主有权取消住宿合同,同时有权收取住客所支付押金的100%作为取消费用。这种情况不适用于当住客提前以电话或者书面形式通知了业主自己晚到的情况,不过该晚到不得多于1天。这种通知的形式可合理利用本住宿规定第二节第2.1条之条例。
4.1 住客在酒店前台经授权的工作人员处报告自己的抵达。
4.2 住客在前台处出示自己的身份证,或者护照,或者其它证件(例如外国人居留证),由经授权的业主工作人员检验该递交的住客证件。个人信息的管理以及住宿时间通过住客在登记卡上或者业主住宿本上签名确认。
4.3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接受住客入住时间为从。。。7点。。。至19点
4.4 如果住客在19点之后抵达,必须事先通知酒店前台的工作人员。
4.5 住客在入住时、入住过程中,或者在住宿结束时支付住宿费用,即在预订当天约定的费用。在支付住宿费用后,业主提供给住客确认支付整个住宿费用的发票。在入住时,业主有权要求住客提供付款卡或者信用卡作为住宿费用估算价格的100%保证金,业主在住宿结束后,即使在住客不在场(不在线)的情况下,亦有权实现款项的支付,该款项等于住宿的实际费用以及其他与住宿相关的成本费用,因住客在提供自己的信用卡或者提款卡的同时意即同意此规定。
4.6 前台经授权的工作人员最晚在住客入住时让住客了解本住宿规定。
4.7 房间住客人数应与登记入住人数相符。住客应在登记时告知入住的确切人数。
4.8 最晚在住客入住时约定住宿时长,并且将此记录在住宿本或者登记卡上。住宿时长只有在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才可延长,并且必须记录在住宿本或者登记卡上。
4.9 根据法律第1999集第326条关于外国人在捷克共和国居留法以及法律的修订法案,法律第1990集第565条关于地方手续费之规定,以提供住宿和登记住客为目的,在住客所提供的资料范围内,住客同意业主处理和储存其个人信息。住客和业主关于注册本或者登记本的相关义务被规定在上述法律规定中。
5.1 住客有权使用专用的住宿空间,以及酒店的公共空间,使用与住宿相关的服务。
5.2 在入住酒店时住客得到房间以及通往酒店的钥匙,或者磁卡、智能卡(以下统称为“钥匙”)。住客有义务避免遗失、毁坏或者损坏这些钥匙,避免钥匙被住客和业主签订的住宿合同中未直接参与的第三者使用。遗失、毁坏、损坏以及上述将钥匙交付第三者使用的罚金被标注在住宿合同中。
5.3 住客有义务:
250欧元 在酒店所有内部空间内违反禁烟规定的罚金
500欧元 污染房间
100欧元 取走、毁坏浴袍和其它酒店设施
5.4 住客不可在没有业主同意的情况下:
5.5 住客在住宿空间内还不可::
6.1 对于住客物品所引起的损失赔偿申请必须在确认损失后的15天内提出。如果损失由住客自己或者陪伴他的人而引起,则损失不会得到赔偿。
6.2 如果住客在结束住宿后将自己的物品遗留在房间里,并且还未支付住宿费用,则业主将住客物品从房间拿走并存放到安全的地方,以防止物品损坏。在住客付清住宿欠费后,业主将存放物品归还住客。
7.1 住客有义务了解安全规则以及火灾发生时的撤离计划。该计划被放置在每个酒店房间内,住客也可在前台的相关工作人员处浏览。
7.2 住客应以行动避免对他人自由、生命、健康或者财产造成不合理伤害。
7.3 如果住客的行为造成了业主财产的损失,则住客根据住宿规定,在前台以现金或者给用作保证金的信用卡提供资料来全额赔偿该项损失。
7.4 业主对于住客遗留物品损失的责任执行根据规定第2945部以及公民法第2012集第89条。
7.5 业主对于住客带入物品损失的责任赔偿最高为100倍于一天的住宿价格。其它情况下根据规定第2945部以及公民法第2012集第89条来执行。
7.6 业主不提供专人看管的停车场,对于由交通工具引起的损失以及遗留在其中的物品不负有责任,除非业主明确声明已将此类物品转移到了酒店的储藏室。
8.1 住客有义务在11点以前离开住宿的房间
8.2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由住客锁好房间并将钥匙留给前台。
根据规定第1811部和1820部公民法第2012集第89条现行法(以下仅称“公民法”)之规定,我们在签订住宿合同前向您提供所有的信息。
作为业主的Ventura有限责任公司为住客提供以下信息::
a) 业主证件和联系资料:Ventura有限责任公司,识别号45795878,地址:Pod Žvahovem街11号,布拉格五区,邮政编码152 00,税务识别号CZ45795878,公司在布拉格市法院处工商登记注册于C部分,文件号11474, 电子邮件地址:reception@residenceprague.cz,电话号码:+420 257 535 061;
b) 业主主要经营项目:提供住宿服务;
c) 服务内容:根据住宿的书面合同所注明的条款,业主提供给住客住宿以及与住宿相关的服务;
d) 提供服务的价格:提供服务的总价格为219欧元。在这个规定的价格中包含所有的手续费和税费;
e) 支付款项的方式:由业主书面提供给住客其银行帐号和标示符号,而住客以现金的方式或者银行转帐给业主在住宿合同中约定的所有款项;
f) 远距离通讯的成本:远距离通讯的成本由提供远距离通讯的服务商规定收取并且此类成本和基本费用没有不同;
g) 消费者关于司法外解决投诉的存在性、方法以及条件,包括是否可以求助于监管当局:住客有权向以下指定机构提出司法外解决此类消费纠纷的建议
捷克贸易监管局
中央检查机关 – ADR部门
Štěpánská街15号
布拉格二区,邮政编码120 00
电邮:
adr@coi.cz
网页:
https://adr.coi.cz
捷克贸易监管局依照法律第1986集第64条关于捷克贸易监管,之后的修订法案以及其他法律规定行事,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监管部门。捷克贸易监管局的网页为 www.coi.cz
h) 根据第1837部第J条之公民法规定,如果业主在指定时间提供住宿,则住客作为消费者无权撤销住宿合同。
i) 作为成员国或者欧盟成员国的捷克共和国,住客与起草住宿合同的业主之间的关系将根据法律规定执行;
j) 住客与业主签署合同以及在合同中提供给住客合同条款和其它资料所使用的语言为:捷克语;